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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资本局5月28日消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执法一司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远大医药(中国)有限公司(00512.HK,下称“远大医药”)、武汉汇海医药有限公司(下称“武汉汇海”)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远大医药违法所得1.49亿元,并处罚款1.36亿元;没收武汉汇海违法所得3092.48万元,并处罚款412.68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市场监管总局于2020年11月对远大医药和武汉汇海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

据调查,2010年以来,境内具有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生产资质的企业仅有远大医药和山西振东泰盛制药有限公司。而武汉汇海通过包销方式,实际控制山西振东泰盛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的销售。

武汉汇海与远大医药多次沟通后,于2016年6月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武汉汇海停止销售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远大医药给予其补偿。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武汉汇海与远大医药达成并实施关于销售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的垄断协议,排除、限制了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市场的竞争,损害了相关制剂企业、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市场监管总局责令武汉汇海和远大医药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武汉汇海违法所得3092.48万元,并处罚款412.68万元;没收远大医药违法所得1.49亿元,并处罚款1.36亿元。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强亚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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