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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赋予当事人打官司需承担举证义务。近日,高台县人民法院审结的原告李女士与被告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举证不利,李女士只得撤回起诉。
2021年6月,原告李女士发现丈夫王某表现异常,查询其微信聊天记录及手机银行转账明细后,发现自2016年5月开始,丈夫王某即与微信昵称“LY”的张某某相识,并以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等方式支付张某某资金将近30万元。李女士认为张某某与自己丈夫关系不正当,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一纸诉状将张某某起诉至法院,并申请追加丈夫王某参与诉讼。
庭审中,被告张某某认为其与原告丈夫自2014年合租种植农作物认识,在长期的合作关系中有较多的资金往来,除个人关系逢年过节发送几十元的人情红包外,其他金额较大的转账系原告丈夫支付雇佣人工的费用和工资,双方并不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要求原告丈夫王某前来与其对账,但原告丈夫王某不愿意参加诉讼。最终,因原告李女士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明细无其他证据印证,无奈之下,李女士撤回起诉。
法官寄语:时下,“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已深入人心。人与人之间通过微信转账付款、还款的便捷、高效也成了经济活动往来的常态,但一旦发生经济纠纷,就会发现微信转账付款、还款的明细并不能完全印证自己主张的事实,还需要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双方发生经济往来的事实存在。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审签:齐焕
撰稿:黄多孝
编审:综合办公室
原标题:《微信转账作为法律证据“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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